840萬元理財產品“變”終身保險!銀保銷售誤導“玩狠”的不只這一家
案情回顧
2016年10月,時年36歲的哈爾濱市民朱小姐到某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經兩位“工作人員”推介,她相中一款“利率遠高于定存,五年期滿即可還本付息”的保險產品。鑒于這筆投資“挺合適”,朱小姐邀約母親及姨媽,三人合計砸下840萬元,坐等產品到期數錢(收益)。但2017年交費期至,朱小姐卻從險企售后部門獲悉該產品并非五年期,而須71年后等她108歲才能返本,且利息遠低于銀行活期存款利率。
聞此真相,朱小姐懵了。翻翻保單,只見上書“保險期間終身”,另有“保單年度末1到71”字樣,并無具體文字解釋。顯然,自己被兩位負責推銷的“工作人員”坑了。朱小姐急忙電話聯系他們,發(fā)現一個停機,另一個成了空號,遂找該銀行討說法,但對方回復,現任行長新近剛調來,對以前發(fā)生的事情和代銷的保險并不清楚,而且銷售產品的是險企人員,現已不再駐銀行網點,無法聯系,需由險企處理。沒轍,朱小姐去敲險企大門,結果僅“確認”兩件事:其一,她所購產品系終身型,除非投保人去世,否則不能在交滿5年保費后拿回本金。其二,兩位始作俑者均已從公司離職,如何解決問題,需等上層消息。
整起事件來龍去脈就是這樣。從中,我們分明看到兩個令人遺憾的現象。
首先,涉事銀行的態(tài)度令人遺憾。一方面,朱小姐在該行購買理財產品被忽悠,事發(fā)2016年10月。查閱監(jiān)管部門歷年發(fā)布“禁令”,可知早在2010年11月,原銀監(jiān)會就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yè)銀行代理保險業(yè)務合規(guī)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2011年3月更是聯合原保監(jiān)會發(fā)布《商業(yè)銀行代理保險業(yè)務監(jiān)管指引》,再三強調銀行代理保險不得誤導客戶,并明確叫停險企在銀行駐點銷售。由此試問涉事銀行,允可險企員工身穿本行制服推銷產品,“頂風作案”底氣何來?豈非有錯在先?站在這個角度,哪怕新調任的行長對這一情況不甚了解,但秉持“客戶至上”原則,也應與前任接洽,了解詳情,與朱小姐溝通協商?,F在一個“皮球”直接踢給險企,算哪門子道理?另一方面,朱小姐到銀行本意是買理財產品,這與買保險有本質區(qū)別。不然,監(jiān)管部門何必三令五申強調銀行不得將保險與理財產品相混淆,尤其不得與存款作類比,歸根到底就是考慮到不同消費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一。然而,朱小姐偏偏在涉事銀行“入坑”,雖說此乃險企人員“打擦邊球”,但他們天天在網點信口雌黃,銀行方面不會絕無耳聞,卻從不過問,提醒推銷產品務必充分告知,以免將消費者帶入誤區(qū)。站在這個角度,涉事銀行須為朱小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新行長初來乍到亦不該事不關己,讓客戶心寒。
其次,銀保銷售“誤導潮”再起令人遺憾。此話并非空穴來風,因為不僅朱小姐一案事發(fā)后經媒體傳播,2018年持續(xù)發(fā)酵。更嚴重的是,據不完全統(tǒng)計,今年以來,類似存款變保單、放貸時變相要求購買特定險企產品等銀保銷售誤導屢有發(fā)生,已有逾10家險企因之受罰,另有超過8家銀行因違規(guī)銷售保險從監(jiān)管部門領受罰單。如9月19日,保監(jiān)會內蒙古監(jiān)管局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某股份制商業(yè)銀行呼和浩特分行工作人員銷售保險產品時,使用與保險不符的表述,涉及9筆保單存在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違法行為。就此,該行被處以22萬元罰款并責令改正。由此可見,縱有“紅頭”監(jiān)管文件一道道下發(fā),銀保銷售“誤導潮”卻再起,說明總有一些金融機構膽大妄為,不惜以身試法。這就警示監(jiān)管部門,除了不斷制定政策,還須落實后期督改,唯將跟蹤檢查常態(tài)化,才能防止“治標不治本”。
最后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據說,經相關部門介入,朱小姐近日終于成功退保并拿回退款,這個結果還算慶幸。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恐怕也不算真正的好消息,畢竟這是朱小姐與銀行、險企糾葛近一年并經媒體報道,引發(fā)輿論廣泛關注才“換來的”。而其他諸如此類未被曝光,或者尚未妥善解決的銀行銷售誤導糾紛,是否也得如此鬧騰,消費者才有可能維權成功?
這絕非說笑話,前車之鑒實際早已有之。今年6月6日,銀保監(jiān)會官網公布一起銀保銷售誤導典型案例,其“動靜”比朱小姐的經歷要大得多。據稱,2016年末,王先生到某銀行打算存款500萬元,卻被自稱銀行工作人員的險企員工及該行行長聯合欺騙,買了一份100周歲后才能取回本金的保單。事發(fā)后,銀保雙方互相推諉,不肯擔責,一拖就是一年。王先生萬般無奈,于今年2月8日登上樓頂,準備以命維權,幸好被警方及時勸阻。眼見難以收場,險企才同意返還其500萬元本金和27.5萬元利息。對此,銀保監(jiān)會予以嚴肅查處,停止涉事銀行代理保險新業(yè)務1年,并處罰款30萬元,同時處保險公司60萬元罰款,兩家機構的責任人也受到警告及3萬至5萬元罰款的處分。
瞧,與王先生相比,被“套”資金更多的朱小姐,其解決問題的態(tài)度尚屬理性,這也算涉事銀行的“福分”。試想,倘若每位被銀保銷售誤導的消費者都以走極端來維權,就不是“令人遺憾”那么簡單了。如此“細思極恐”的場景,當真值得各金融機構好好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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