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訊證券防非宣傳月 | 防范以提供培訓為名 從事非法證券業(yè)務
為積極響應證監(jiān)會關于做好投資者保護宣傳活動工作部署,不斷增強投資者金融素養(yǎng)和風險防范意識,提升自我保護能力,學習貫徹新《證券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在福建證監(jiān)局等單位指導下,中訊證券持續(xù)開展投資者宣教活動。
案例簡述
A公司是一家專做考證培訓的公司,并不具有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資格,相關工作人員也均沒有證券投資顧問或投資分析資格,2012年4月,該公司通過電話聯系到鄭某,介紹說將在深圳某酒店舉行小型投資交流會,有專業(yè)院校的財經老師來分析當前市場投資環(huán)境和策略,交流會后還可以選擇報相關的股票投資培訓課程,這些“老師”的課程包括兩天的理論學習、一天的實戰(zhàn)帶盤、長期的 QQ 在線指導。
“老師”們在實戰(zhàn)帶盤及QQ指導的過程中將對學員提出的個股進行看漲、看跌、可持續(xù)持有等證券投資咨詢。由于鄭某自己也做一些股票投資,并想進一步學習一些投資的知識,一聽說有專家交流會,便欣然前往,并在交流會后報了該公司提供的5888元套餐的培訓課。
在這些專業(yè)“老師”們的指導下,鄭某先后將320余萬元投資到股票市場,期初幾次還有幾千塊錢的獲利,但后來這些“老師”的指導越來越不靈驗,虧損越來越大,到最后這些“老師”就像人間蒸發(fā)了一樣,QQ始終是離線狀態(tài),鄭某在QQ上留言咨詢也一直未回復,撥打該公司預留的電話也一直無人接聽,這時鄭某才恍然大悟,知道上當受騙,隨即報警。
根據警方初步調查,2012年1月至12月,該公司通過這種方式供騙取股民錢財3500余萬元,上當投資者人數高達1200余。
手法分析
該案例為不法分子冒充合法證券經營機構,以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對證券買賣的收益或損失做出承諾,騙取投資者錢財。投資者一旦上當,不法分子或銷聲匿跡,或以設計好的合同陷阱回避責任,投資者被騙的錢財也難以追回。投資者在參與證券投資時,應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輕信所謂的“專業(yè)人員”或“專家”所說的高額回報和收益承諾,在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時,應當確認專業(yè)人員執(zhí)業(yè)信息。
風險提示
不法分子利用多數投資者風險意識不強,存在一夜暴富的僥幸心理,以高額投資回報為誘餌,通過承諾投資收益的方式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屬于違法違規(guī)的證券活動,投資者要自覺遠離此類非法證券活動,加強自我保護和防范意識,自覺抵制不當利益的誘惑。投資者應慎重選擇參加該類培訓班。
合法證券經營機構名單具有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人員情況可登錄中國證券業(yè)協會網站(www.sac.net.cn)查詢。
參考法規(guī)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咨詢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yè)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第一百九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者非法經營證券業(yè)務的,由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yè)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取得中國證監(jiān)會的業(yè)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jiān)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本辦法第二條所列各種形式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yè)務。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超出本機構范圍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yè)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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